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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|逾期交房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

代理人:许晓燕律师

审理法院: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

案号:(2021)苏0585民初2568号

一、案情简介

2018年,原告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买太仓市某小区精装修商品房及车位,合同明确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屋交付。被告因自身工期延误,直至2021年3月29日才通知交房,已构成明显逾期。原告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装修瑕疵,遂与被告协商逾期交房违约金,但被告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,拒绝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委托许晓燕律师提起诉讼。

二、原告诉讼请求

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9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,共计62559元,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三、代理工作要点

许晓燕律师接受委托后,全面梳理商品房买卖合同、付款凭证、交房通知、房屋验收记录、整改通知书等核心证据;精准区分疫情对施工的合理影响与被告自身怠工导致的逾期,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(每日万分之二)核算损失;庭审中有力驳斥被告不合理的免责主张,明确疫情仅可酌情扣减合理天数,不能免除全部违约责任。

四、法院裁判结果

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:

1.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,构成违约;

2. 综合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,依法酌定扣除45天免责天数,被告实际应承担43天逾期违约责任;

3. 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属于售后整改范畴,不影响房屋交付条件的认定。

法院最终判决:被告支付违约金18053.89元,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五、律师提示

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,开发商逾期交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。新冠疫情虽属不可抗力,但仅能扣减与疫情直接相关的合理工期,不能作为无限期免责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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