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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|胜诉案例

代理人:许晓燕律师

审理法院: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号:(2017)苏05民终9806号

一、案情简介

受害人受雇于某设备公司担任食堂炊事员,负责日常买菜、烧饭及卫生清洁工作。2016年2月29日,受害人在前往菜场采购食材的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,经抢救无效身亡。家属在取得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后,向雇主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,但雇主拒绝承担责任。家属委托我方代理本案。

二、原告诉讼请求

要求判令被告某设备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8274.2元,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三、律师代理核心工作

1. 固定基础法律关系:全面梳理并整理劳动合同、工资发放记录、工作内容说明、食堂采购惯例等证据,明确双方劳务关系及受害人日常买菜做饭的工作职责。

2. 还原事发真实场景,击破被告抗辩:针对被告“月底最后一天不买菜”“事故发生在送孩子途中,非履行职务”的核心抗辩,律师逐一收集关键证据:调取并整理受害人买菜记账手稿,核对食材种类、价格、日期,证明事发当日仍需采购;申请多位证人出庭,证实受害人日常买菜时间、路线与事故发生时间、地点高度吻合;核查公司考勤记录,证明事发当日为正常工作日,公司其他员工正常出勤;论证“顺路送孙女上学”符合生活常理,不改变履行职务的本质。

3. 精准法律论证,确立雇主责任:律师依据《侵权责任法》(现已并入《民法典》)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,明确提出:雇员在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内履行职务,即便超出公司指定时段,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;第三人侵权赔偿不能替代或免除雇主依法应承担的劳务受害责任;雇主对雇员履职安全未尽提醒、管理、保障义务,存在明显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4. 一、二审全程跟进,坚决维护委托人权益:一审胜诉后,对方不服提起上诉。律师继续代理二审,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所谓“内部公告”“证人证言”逐一质证,指出证据不具有真实性、关联性与证明力,以扎实证据链与严谨逻辑维持胜诉结果。

四、法院裁判结果

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1750.04元。

被告不服上诉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五、律师提示

提供劳务者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,即使存在第三人侵权,雇主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“顺路办事、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”内的职务行为,依法受法律保护。遇到类似纠纷,务必第一时间固定劳务关系、工作记录、行程轨迹、证人、财务凭证等证据,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,才能在复杂争议中占据优势,实现合法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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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晓燕 律师|北京中银(昆山)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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