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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应诉胜诉案例

代理人:许晓燕律师

审理法院: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
案号:(2024)沪01民终9700号

一、案情简介

我方当事人(原审被告)因教育咨询业务合作,被原审原告起诉追索劳务报酬、业绩收入、垫付房租水电等合计483,640.97元,并要求公司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,原告不服提起上诉,主张未过诉讼时效、我方为实际劳务接收方、存在骗取劳务情形,请求改判支持全部诉请。

二、原告诉请金额

1. 劳务报酬:133,810元

2. 留学服务业绩收入:315,662.97元

3. 垫付房租水电费:34,168元

以上三项合计483,640.97元,并要求承担诉讼费、保全费、担保费。

三、律师代理核心工作

1. 厘清法律关系,锁定主体不适格:明确案涉劳务相对方为香港某公司,我方仅为关联方,并非雇主或实际用工主体,原告起诉对象错误。

2. 精准抗辩诉讼时效:指出原告主张的劳务期间为2017年6月—2019年2月,其提交的催讨证据不构成对我方的时效中断,一审、二审均成立时效抗辩。

3. 逐条驳斥上诉理由:针对“骗取劳务”“实际控制公司”“业绩归我方”等主张,逐一质证原告提交的邮件、聊天记录、工商信息,说明无用工合意、无报酬约定、无债务加入。

4. 强化一审胜诉逻辑:坚持原告明知系为境外公司提供劳务,在该公司仍存续情况下,无权跳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我方主张权利。

5. 庭审严谨攻防:二审独任审理中,清晰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,促使法庭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。

四、法院判决结果

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我方完全胜诉、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。

五、律师提示

劳务、合作、投资类纠纷,务必先明确合同相对方、用工主体、款项性质。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,工资、报酬、垫资、业绩分成的主张,需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真正义务人主张。被无端牵连起诉时,及时委托律师梳理主体、时效、证据,可实现全面免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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